律師考試之400分門檻
2019年律師考試結果放榜,引來考生及學界的強力批判,我國近年律師考試發生了什麼事?
律師怎麼考?
我國律師職業專技人員高等考試,由考試院考選部辦理,自民國100年起分為第一試及第二試。
第一試約在8月第一個週末進行,共計有15個科目,拆分成4節(每節約1個半小時)並集中於一天考畢,題型全部為選擇題,考試成績於應試考生排名前三分之一者始得參加第二試。
第二試於10月中旬進行,共計有9項專業科目、國文及選考科目,共拆分成7節(每節約2–3小時)於週末兩日考完,題型皆為申論題。民國107年之前,第二試成績於應試考生排名前三分之一者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自107年起,除成績須於應試考生前三分之一外,尚須專業科目總分達400分(即總分扣除國文及選考),律師考試始為及格,法律系考生稱之為「400分門檻」。
(一)107年度之前考制
參加第二試之考生成績,於應試考生排名前1/3者即可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過去幾年最低錄取總分(即排名前1/3的底標)約為480分上下。
(二)107年度之後考制
107年之後,考選部新增「400分門檻」,即扣除國文(100分)及選考(100分)科目後,其他科目總分(滿分800分)加總應超過400分,且同時亦須符合應試考生成績排名前三分之一始通過律師考試。因此出現不少超過三分之一門檻但專業科目總分沒超過400分之考生,這些考生在舊制下可以通過考試,新制下卻被400分門檻所擋下。
設置400分門檻之正當性
107年初考選部開會決議於當年度立即實行,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曾經為此提出質詢,針對有無做足事前的評估且是否造成突襲考生等提出質疑,當時考選部部長蔡宗珍回應卻是令人失望。
而設置400分門檻是否有正當性?本文以下分三個層次解答,依序為事前是否針對制度變革進行評估?為何需要設置門檻?倘真的要設置門檻而為什麼是400分?
(一)考選部有做事前評估報告嗎?
針對影響許多考生重大權益的制度變革,行政部門應該適切且謹慎的進行事前評估報告,對於制度變革可能對考生權益造成的衝擊進行評估。黃國昌委員請考選部提供資料時,部長於委員會備詢時說「會後提供」,但卻事後被發現「正在運算中」,經過幾次郵件來往催稿,終於給了委員資料,資料卻只是105年及106年律師考試成績「分布圖」,而非考試改制的「評估報告」。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僅就過去幾年考生的分數分布圖就可以看出未來會有多少考生將受到衝擊?答案絕對是否定。
(二)為何需要設置及格制門檻?
過去律師考試及格門檻採「比例制」,即該屆考生的前多少百分比為及格標準,優點是可以避免閱卷標準不一或是考試難易度有別而影響考生錄取及格可能性;缺點(或許也不是缺點)是每年有固定比例的考生及格。針對為何需要設置及格制門檻,蔡部長於備詢時說:「因為那是我們目前國家考試的一個共通的基本門檻,先前律師考試也都有這樣的規定。」蔡部長所謂「過去也有這樣規定」指的是民國90年專技人員考試法的規定,「律師固定比例16%及格制且專業科目平均成績須達50分」,但該規定隨即在民國92年律師考試規則修正發布而取消。換言之,部長的意思是,過去曾經採行及格制而現在為什麼不能做?但這個及格制僅使用2年,過去被檢討認為不適宜,為何現在卻又認為是合適的考試制度嗎?
(三)400分從何而來?
第三個層次的問題是,若真的要訂立及格分數,那要訂多少?門檻「400分」怎麼來的?為何不是500分?600分?
考選部在「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說明」中提到,「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修正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相關規定,訂定最低錄取分數門檻,以強化考試及格標準與專業能力、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換言之,設置及格制目的希望提升律師專業技能水準。惟會議中曾提出甲乙兩案,分別為及格門檻440及400分,最後採取衝擊性較小之乙案(400分),倘及格制目的真的在於提升律師專業技能水準,何不就採取較高門檻的440分呢?考選部又何必害怕採取440分會造成通過人數銳減之巨大衝擊?更遑論國家考試分數與律師專業技能是否有正相關。
簡言之,考選部毫無400分門檻設置的正當化基礎。考選部事前沒有進行評估,對於為何需要設置及格制的論理基礎也不足,最後對於確切的及格分數決定也無科學性、邏輯性的論理。
申論題型不適合設立及格門檻
除了設置400分及格制門檻正當化基礎不足(即考選部事前沒有做評估、設置說理不足且亦欠缺400分的科學化驗證基礎)之外,本文認為全部皆為申論題題型也「不適宜以及格制作為合格門檻」。
雖然考選部曾說將設立許多配套措施,包含「改進律師考試之命題、閱卷方式,強化試卷評閱之客觀性,以提升考試鑑別效能。」其中所謂強化閱卷客觀性,考選部做了包含題庫建置(避免各家學說獨門暗器)、提供閱卷老師評分標準(避免閱卷老師依照個人見解給分)、雙閱及第三閱制度(以平均量化去消弭閱卷主觀性)等等。但本文仍然認為申論題型不適合設置及格標準,以下例來說:
(一)閱卷老師給分較鬆
考生彼此的考試表現差距一樣,但老師給分較鬆,考生較容易達成400分門檻,實質上及格標準即為舊制的「排名前三分之一」。
(二)閱卷老師給分較嚴
考生彼此的考試表現差距一樣,但老師給分較嚴格,考生不容易達成400分門檻,實質上及格標準少於考生人數三分之一,則出現會有許多「有達成三分之一卻沒有400分」的考生。
參考上面兩種圖示,舉例來說,一題滿分30分的申論題中,建議給分標準為:優等20–30分、中等10–20分、低等的0–10分,給分較鬆的閱卷老師給甲30分、乙20分、丙10分,給分較嚴格的老師給甲25分、乙15分、丙5分,一來一往一個滿分30分的「小題」每個人就差了5分(而且是在同一評級等第上沒什麼理由而被給予不同絕對分數的情形),那一張滿分150分或200分的考卷可能會差幾分?滿分1000分的律師考試又會差幾分?
換言之,閱卷老師給分的寬鬆程度能夠決定當年律師錄取人數及比例,完全違背考選部長所說:「從閱卷的評閱標準的擬定,來全面達成不會實質影響應考人可能的一個權益。」證明申論題型評閱標準不客觀是造成及格標準浮動的主要原因。
新制實行後的結果?
前日108年律師考試公布放榜結果,錄取率及錄取人數破近十年新低。蔡部長曾說「(新制上路後)不希望錄取率低於8%,且會在制度運作上面,包含從題目,從閱卷的評閱標準的擬定,來全面達成不會實質影響應考人可能的一個權益。」但從近幾年律師考試錄取人數及錄取率統計結果來看,首次採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的100年到106年,錄取人數及錄取率無太大變動,維持約9到10%,而首次新增400分門檻之107年度開始,連兩年錄取率及錄取人數驟降,今年錄取率更僅有6.2%。結果論來說,只有「減少律師錄取人數是真的,提升新進律師能力是假的。」
結語
考試或許仍然是相對公平的客觀評斷工具之一,如何設計公正客觀且能正確篩選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考試制度實屬不易,但也因此,任何改動都需要審慎的評估,廣大法律系莘莘學子投注許多心力進入國家考試,無不希望貢獻自己投入法律事業,考選部草草以「希望提升律師專業核心領域能力」為目的而更改規定,不僅目的是否能夠達成讓人存疑,更可能使這些考生無所適從,考選部還得背著為既得利益者更改遊戲規則的罵名。